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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时间: 2024-03-31 来源:客户见证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的规定,现就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根据城市总体设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 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17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自2017年4月15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贮存、运输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禁燃区内使用生产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下)、窑炉、茶炉、大灶和各类小炉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清洁燃料。10蒸吨/小时之后(含10蒸吨/小时)生产锅炉使用单位要加大技改力度,积极实施清洁生产,2017年5月30日后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区内天然气管网或城市集中供热网敷设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取暖锅炉,应当按要求改造为燃气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管网敷设范围外的取暖锅炉必须燃用清洁燃料,做到达标排放。

  (六)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环境污染情况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作出提前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决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度供暖期间,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未改造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2017年5月30日后接着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责令其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4月15日后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事宜的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商务科技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东城区行政委员会、西城区行政委员会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