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学习笔记(49):【上海菲林格尔木业】与德国同一品牌商是不是真的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时间: 2023-12-19 来源:木材剥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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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IPO案例学习笔记(49):【上海菲林格尔木业】与德国同一品牌商是不是真的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深受大家喜爱的公众号“小兵小说”于2017年5月14日正式更名为“投行小兵”,希望我们大家继续大力支持!

  1、对于家居、服装等以终端消费者为客户的产品来说,假名牌或者傍名牌的现象还是都会存在的,在以前的IPO审核案例中也存在过一些,小兵也曾经做过研究。

  2、本案例中的发行人大家可能都熟悉,就是做家具地板的,也算是市场上非常知名的一个品牌。当然,这个品牌从第一感觉大家也可以感觉到还是有一些洋气的,可能就搭了境外品牌的顺风车。

  3、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德国的确也有一个叫做菲林格尔的企业,不过这个企业并不经营跟发行人相关的业务,这个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解释思路上也可以看得清楚。发行人与德国公司进行了一系列合作,主要可能还是看重品牌的效应。

  ②发行人使用了德国企业“菲林格尔”的商号,这个是确定的,由于商号的管理目前规则并不是很清晰,因此这样的一个问题倒也不会造成IPO很大影响。

  ③发行人的商标和专利存在从德国企业受让或者授权的情况,甚至存在商标两家企业同时使用的情况,关注到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和业务的独立性。

  ④其实,这里还要关注到就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主要就是发行人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消费者认知的混同。

  5、关于这一个问题,很重要的就是要把握住关键的两点,一个是要保证发行人的生产井经营除了可能搭了品牌顺风车之外全部还是自己努力的结果,资产和业务都是独立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保证境外品牌企业不要对发行人提出任何质疑或者诉讼,如果存在了这种情形,那就要重点关注并且一定要解决清楚了。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德国菲林格尔购买咨询服务的原因和合理性,咨询服务价格的确定依据和公允性,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和作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1)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关于“菲林格尔”公司商号是不是真的存在共用情形,是不是真的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拥有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来源于德国菲林格尔的情况,受让取得的价格是不是公允;

  (4)发行人是否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完整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是不是真的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5)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在商标混用期间,发行人是否支付德国菲林格尔相关联的费用或有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提供住宿及会务、咨询服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具体金额及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重如下:

  自 2011 年起,因公司业务需要,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签订《咨询合同》,期限为10 年,约定由德国菲林格尔向企业来提供公司管理、海外客户和经销商接洽等咨询服务,并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每月咨询费为5,603.72 欧元。

  德国菲林格尔主要在于帮助公司借鉴欧洲先进制造经验提供厂区规划、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咨询建议,属于常规性、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性质。经保荐人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确认上述咨询服务对公司管理公司运营、维护企业品牌、开拓海外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因本项服务的特殊性,发行人没有向其他第三方采购同类服务。考虑到本项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很小,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

  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取得248 项境内外注册商标权属证书,其中和主要营业业务直接相关的注册商标有126 项,其余122 项为防御性商标。

  公司目前拥有和主要营业业务直接相关的注册商标有126 项,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和市场营销投入,目前菲林格尔地板在国内市场已拥有较高的客户认知度和市场知名度,市场品牌和产品的质量均具备较高水准,上述商标的持有、使用对公司目标客户定位、产品定价能力、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方面均具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在重要目标市场申请了商标注册并注册了多项防御性商标。

  2015 年9 月,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签署《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约定德国菲林格尔将其持有的注册号为810276A 的国际注册商标中20 类项下的“家具”品类,注册号分别为914448、914448A 的国际注册商标中的20 类项下全部品类,无偿许可公司全世界内非排他性的使用权。上述国际商标许可使用均由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直接向各个国际商标适用国家进行申请。

  截至2017 年2 月,各项国际商标许可办理情况如下:1)810276A:日本、澳大利亚已下发许可完成证明,韩国尚在办理中;2)914448 已办理完成;3)914448A 已办理完成。

  发行人目前拥有和主要营业业务直接相关的专利有34 项,公司研发技术中心积极开拓自主研发的技术领域,尝试开发新的锁扣专利,如V 型锁扣地板、W 型锁扣地板等;同时从环保、节能、高效等视角入手,开发了一系列节能环保型地板专利,如高硬度高耐磨的实木复合地板、低甲醛实木地板、可降低噪音的人造地板、适用于地热环境的新型节能地板、防水型基材地板、一种采用无醛基材的木质地板、一种高效加工的复古地板等;

  这些专利大范围的应用于公司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复合地板的一系列新产品上。公司已对研发技术制定了必要的制度并申请了专利保护,且公司当前持有的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并合法持有,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2007 年1 月25 日,公司与瑞典Välinge Innovation AB 公司签署《专利许可协议》,瑞典Välinge Innovation AB 公司作为地板机械锁扣的系统专利的所有人,将其在美国、中国和欧洲专利局申请的地板机械锁扣的系统专利非独占性地授权给公司使用,专利许可协议的有效期截止日为2025 年5 月1 日和系统专利中最后的有效专利到期日中较早的日期。

  费用包括头期款和许可费,其中许可费将在每季度末按照全球不同销售区域的产品销额的特殊的比例收取,具体比例根据全球不同销售区域有所不同。

  2012 年6 月11 日,公司与Välinge Innovation AB 签署《许可协议的第一次修订》,该等协议对原协议约定的专利许可费用进行了调整。

  从历史上及当前的资产使用情况去看,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在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方面不存在混用的情况,公司一直以来主要是做木地板业务,与德国菲林格尔所从事的房车家具业务差异明显。企业具有独立的研发技术团队并合法拥有与自身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取得的研发成果也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来进行了有效的技术保护。

  历史上,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在商标方面存在混用的情况,但上面讲述的情况并未给公司经营业务带来实质性影响或产生额外费用。为保证与经营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德国菲林格尔于2015 年与公司签署了下述商标协议:

  2015 年9 月,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德国菲林格尔分别将其持有的注册号为810276A、914448、914448A 的三项国际注册商标中,19 类项下的“木地板”品类从原商标涵盖范围内拆分,转让给菲林格尔。

  2015 年9 月,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签署了《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约定德国菲林格尔将其持有的注册号为810276A 的国际注册商标中20 类项下的“家具”品类,注册号分别为914448、914448A 的国际注册商标中的20 类项下全部品类,无偿许可菲林格尔全世界内非排他性的使用权。

  截至目前,除 810276A 的国际注册商标中20 类项下韩国的许可还没完成,上述商标转让及授权许可均已完成,公司已取得19 类项下“木地板”品类的全部商标所有权,并取得德国菲林格尔授予20 类项下的“家具”品类的全世界内非排他性的使用权。根据德国CMS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德国菲林格尔出具的书面说明,德国菲林格尔及其控制的公司取得的关于“菲林格尔”商标均不涉及发行人主营业务。

  综上,德国菲林格尔及其实际控制的主营业务与公司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性,且德国菲林格尔已将其所持有的商标中涉及木地板的19 类商标进行了拆分并将木地板子类的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公司,而涉及家具的20 类商标使用权无偿授予公司,至此公司历史上与德国菲林格尔关于“菲林格尔”商标存在混用的问题已得到相应规范。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关于“菲林格尔”名称及商标已不存在混用、权属不清的情形。

  根据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书及与德国菲林格尔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商标授权许可协议》及公司书面确认函,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系自主申请或受让取得,公司已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完整的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质押或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等网络查询途径及与发行人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的访谈,公司不存在与商标、品牌被冒用相关的诉讼或纠纷,发行人商标和品牌不存在被冒用的情形。为防止其商标和品牌被冒用,公司已注册122 项防御性商标,并由公司法务及常年法律顾问单位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负责相应的商标或品牌保护工作。

  公司目前拥有 248 项境内外注册商标,34 项专利(无共有专利)及多项非专利技术,上述商标均已拥有相关的资产权属证书并合法拥有、使用。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确认,就上述商标和专利,发行人业已取得了注册商标和专利证书,合法拥有该等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所有权,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使用该等商标和专利,并根据德国菲林格尔出具的承诺,确认其与发行人不存在商标、专利权属不清的情况,不存在任何关于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综上,发行人合法拥有其名下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不存在商标纠纷诉讼或潜在纠纷。

  根据德国 CMS 律师事务所2017 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菲林格尔当前的主营业务为控制和管理在其他公司所持的股份,其主营业务已在2016 年下半年由利用木质复合材料生产家具与家具部件,尤其是供拖车和野营车、门板与家具行业以及展台搭建等行业使用转变为了控股平台。

  德国菲林格尔的面向房车市场的相关家具生产销售业务已调整至其子公司菲林格尔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则为木地板(主要为强化复合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橱柜家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具体理由如下:

  经实地走访德国菲林格尔住所地,确认德国菲林格尔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为面向房车市场的相关家具生产,并不从事木地板生产业务,且德国菲林格尔自愿承诺放弃未来开展木地板相关的生产加工业务。根据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德国菲林格尔已经将其申请注册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木地板类境外商标全部转让予菲林格尔。

  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均涉及木质家具的生产,但双方在应用领域存在明显区别,其主要是由于德国菲林格尔生产的家具主要面向国外房车市场,该类产品基本上为定制化的且符合汽车构造及安全标准的木制品零部件,属于汽车内饰产业;公司生产的橱柜家具全部面向国内民用家居领域,双方无论在下游产业还是市场区域都存在明显不同。从目前来看,双方均在各自领域经营多年,当前及未来均没有向对方所经营领域渗透的计划。

  德国菲林格尔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外房车类工业企业,公司橱柜家具产品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个人消费者(通过代理商销售的模式),两者不存在客户重合的情况。德国菲林格尔的供应商主要集中于国外,而公司的供应商以国内为主,除部分原材料为保证产品品质,公司会向国外大型知名供应商的国内代理商或国内子公司进行洽谈采购,但与德国菲林格尔供应商不存在重合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木地板收入占比接近95%左右,考虑到国内家具领域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市场格局大致形成,公司未来仍将立足于做好木地板主业,借助于行业洗牌进一步提升市场地位并实现业务的做大做强。

  综上,德国菲林格尔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木地板及家用橱柜家具业务,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菲林格尔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承接了原德国菲林格尔的面向房车市场的车内饰木制品零部件生产销售业务,其当前的主营业务为三合板、胶合板和木材原料、家具零部件配置、聚氨酯配件、复合板,属于发行人的上游业务,经查阅发行人的供应商名单,其自成立以来并未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因此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自 1998 年以来主要从事木地板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与德国菲林格尔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

  历史上,公司与德国菲林格尔在商标方面存在混用的情形,但上述情况并未给公司经营业务带来实质性影响或产生额外费用。为保证与经营相关资产的完整性,为保证与经营相关资产的完整性,德国菲林格尔与公司于2015 年9 月签署了相关商标转让及授权使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德国菲林格尔将其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菲林格尔木地板相关商标全部无偿转让给公司;

  2)德国菲林格尔同意将其在境外拥有的菲林格尔家具相关商标无偿授予公司使用;

  3)公司拥有在中国境内的全部木地板及家具相关商标。截至目前,除810276A 的国际注册商标中20 类项下韩国的许可尚未完成外,上述商标转让及授权使用均已完成,历史上发行人历史上与德国菲林格尔关于“菲林格尔”商标存在混用的情况已得到相应规范。据此,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德国菲林格尔关于“菲林格尔”名称及商标已不存在混用、权属不清的情形。

  根据德国菲林格尔出具的《承诺》及其主要供应商、客户名单,德国菲林格尔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海菲林格尔历史上至本承诺出具之日,不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

  据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除历史上曾与德国菲林格尔存在商标混用的情形并已得到规范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相同,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丁福如 先生,1962 年出生,新加坡国籍,1986 年至1992 年任职于上海奉贤区农业局,1992 年至1995 年任上海新发展装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至今担任股份公司副董事长。

  Thomas Vöhringer 先生,1960 年出生,德国国籍,硕士学历。1990 年至今担任德国菲林格尔管理董事,2008 年至今担任股份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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